2005-12-30

Lights, camera, brands and chance

老實說,在過去兩年當中,我已經跟不同的客戶提過了兩次小說式置入性公關的提案;提過一次舞台劇式置入性公關,皆因不同原因而無疾而終。真可惜,我是抱著愉悅的心情,想著 kick ass 的快感,額頭上綁著『必勝』布條上場的(搞不懂為何國內明星打籃球,喜愛做阿拉伯狀,莫非有卡通效果?身體飛出去,身後還留有白影?),真可惜,客戶不 bird,想必是我提案技巧欠佳所致。

117日出刊的 商業周刊 引用了一篇授權於 經濟學人 的文章名為 Lights, camera, brands。文中論及林林總總的置入性行銷平台,從1930年代寶僑肥皂劇為濫觴,現在包括電視、電影、書本、音樂劇等,處處可見廣告主的痕跡。幸好 哈利波特 的場景與劇情不好下手,而且 J.K. Rowling 已是億萬英鎊富翁,只有她授權別人如:柏蒂豆(Birtie Bott’s Beans),沒有一隻叫做 DHL 的貓頭鷹。

真可惜,目前為止沒有客戶願讓我置入一下,不用多久,我看也不必再置了,因為時代的巨輪不停滾動,屆時又會有新王道出現。

最近看到一齣舞台劇的海報,讓我蠻吃味的,真可惜,不知道當初的客戶看到了沒有?其實當初設計的策略,還不僅於此。不過誠如上述,王道會變,靜待下次機會。

2005-12-23

The Line You Don't Cross

為甚麼公關人員需要向媒體記者道歉?而媒體記者無需向公關人員道歉?所有的公關人皆下品?所有媒體記者皆上人?我們都知道二分法、兩極化之謬誤與挑釁,是誰賦予了我們二分法、兩極化的權利與『專業要求』?媒體記者需要以發飆示其專業?需要數落公關人員以顯其卓越?

事情並非發生在我身上,但其痛若己。

我非常心疼這位原也是媒體記者的受辱同事,我看到她廢寢加班的時數、絞盡腦汁的用心、開朗活潑的態度。如果有神明良知,那必定是「必先苦其心志」之歷練吧!

就像我也曾充當『道歉大隊』,對著不得其門而入的失望消費者(如果我早婚的話,他們可以當我兒子了!),嘗試著要澆熄他們(其實男女都有)的『原始性慾』,心裡想說的是「We are sorry that you can not get in and may get lay tonight because you were late in queue」。Late in queue(參加辦法與條件以同等大小字體與字樣說明一清二楚,全無欺瞞童叟之嫌 – that was the last thing I will try to do in my PR career) 當然不是我的錯!我可沒故意拖延他們出門,或刻意製造塞車破壞他們「可能的」良宵花燭之夜。

我收了客戶的公關顧問費,所以我必須盡『顧問』之責,充當『向兒子道歉大隊』?媒體收了廣告費與訂閱費,所以要盡『取悅』閱眾之責,獵取腥色羶與衝突畫面?答案是:「是的」。不過,如果我們都夠專業的話,至少我們都應該清楚彼此的角色,以及互動的界線 and NEVER CROSS THE LINE